申请人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国成,理事长。被执行人亚太(河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申请人河南省采集人人联合会于2012年11月10日作出豫残处(2012)0618号处理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2011年度共有在职职工10人,应当安置职工0.16人,该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审,视为未安排人就业,应当缴纳人就业保障金5686.5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人就业条例》第九条、《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河南省按比例安排人就业办法》第二十二条、《河南省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征收人就业保障金5686.56元,从2012年11月1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被执行人逾期未缴纳且经催告后仍未缴纳,申请人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齐备,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人河南省人联合会于2012年11月10日作出的豫残处(2012)0618号处理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立栋审判员:田野审判员:姚丽
书记员:文雯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