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南浔区分局。法定代表人:茹伟。被执行人:莫彩明。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南浔区分局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浔土资监罚(2013)1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莫彩明未经依法批准,于2011年11月擅自占用南浔经济开发区马腰村集体土地2304平方米(耕地)建造厂房,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304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304平方米)和其他设施;三、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608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6月2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被执行人莫彩明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南浔区分局2013年4月10日作出浔土资监罚(2013)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南浔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钢代理审判员:邵钧伟代理审判员:沈屹
书记员:金林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