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南浔区分局。法定代表人:茹伟。被执行人:吴根法。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月9日作出湖土资监罚(南)(2012)3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1年7月擅自占用双林镇黄龙兜村集体土地902方米(园地)建造仓库,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02平方米土地;二、责令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902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2550元。湖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月12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被执行人吴根法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湖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月9日作出湖土资监罚(南)(2012)3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钢代理审判员:沈屹代理审判员:邵钧伟
书记员:金林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