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法定代表人李达飞,局长。被执行人宁波科捷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法定代表人王松昱,经理。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9日作出象土罚决字(2013)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647.31平方米的集体土地;2.没收占用13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3.限期十五日拆除占用634.31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4.罚款人民币12946元。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9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完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因被执行人已经缴纳了罚款12946元,退还土地、没收建筑物等处罚内容因客观上无法强制执行,拆除建筑物等内容因申请执行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强制拆除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强制执行2013年7月9日作出的象土罚决字(2013)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永革审判员:贺峰代理审判员:蒋晓瑜
代书记员:孙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