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龚建能,局长。被执行人王建立。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慈环罚(2013)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尼龙布料退胶(碱泡、清洗)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现场没有建成规范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尼龙布料退胶(碱泡、清洗)加工项目的生产;二、罚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5月21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经申请执行人事先催告,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王建立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的慈环罚(2013)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穆勤审判员:戎安达代理审判员:岑央波
书记员:岑瑜(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