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楼雪聪,局长。被执行人陈耀立。被执行人王佳燕。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22日作出慈计生征字(2013)第1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根据《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有关规定,决定如下:依法对陈耀立征收社会抚养费36520元,对王佳燕征收社会费36520元。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22日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经申请执行人事先催告,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陈耀立、王佳燕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22日作出的慈计生征字(2013)第1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穆勤审判员:戎安达代理审判员:岑央波
书记员:岑瑜(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