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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庆、李学银执行裁定书

(2013)裕行非执字第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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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朱先德,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王庆四,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李学银,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被执行人王庆四、李学银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二孩。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2年8月11日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的决定,要求于2012年9月11日前交纳,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决定送达后王庆四、李学银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王庆四、李学银没有履行义务。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于2013年1月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裕社征决(2012)第111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有证据证明,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裕社征决(2012)第111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望芜审判员:卫景文审判员:李文祥

书记员:黄红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