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圣连,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人田圣连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六裕检刑诉(2013)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圣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才斌、被告人田圣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圣连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其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方谅解,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圣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鲁久贤
书记员:汤厚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