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市卓越前程网吧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78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程远志,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苑,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青岛市卓越前程网吧。

上述当事人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3)李行审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由被执行人缴纳罚款本金40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只缴纳罚款本金人民币2000元,并已发还与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李行审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群生审判员:李恒义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矫燕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