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程远志,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苑,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青岛市卓越前程网吧。
上述当事人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3)李行审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由被执行人缴纳罚款本金40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只缴纳罚款本金人民币2000元,并已发还与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李行审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群生审判员:李恒义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矫燕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