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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市气象局与西安巿工人疗养院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行执字第00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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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气象局。住所地:西安巿未央区未央路**。法定代表人罗慧,局长。被执行人西安巿工人疗养院。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气象局与被执行人西安巿工人疗养院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巿气象局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西)气罚(2012)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3)未行审字第00803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及逾期加处罚款5万元元,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19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7月25号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履行完毕上述义务。被执行人改正了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巿气象局对被执行人的罚款及逾期加处罚款予以免除,亦申请终结执行(西)气罚(2012)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执行费用1900元被执行人己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完毕。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巿气象局作出的(西)气罚(2012)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江执行员谢宇执行员李小勇

书记员:丁慧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