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组织机构代码77594782-2。法定代表人李方,局长。被执行人西安大明宫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西安大明宫建材家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城管执罚字(2012)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査,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3)未行审字第00585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支付罚款5184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8214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7月24号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到期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强制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了案款及执行费用。案款568450元己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4684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酌情减免对被执行人的处罚,经我院研究决定,同意减免处罚,并己将468400元退还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申请终结执行未城管执罚字(2012)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巿未央区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未城管执罚字(2012)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江执行员谢宇执行员李小勇
书记员:丁慧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