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渭南市临渭区环境保护局与临渭区闫村镇闫张二砖厂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1

(2013)临行执审字第0000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环境保护局(下称区环保局)。法定代表人张效林,局长。被执行人临渭区闫村镇闫张二砖厂。负责人张双峰,厂长。申请执行人区环保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渭临环罚字(2012)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区环保局作出的渭临环罚字(2012)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渭临环罚字(2012)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区环保局作出的渭临环罚字(2012)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

审判长:刘晓静审判员:马荣审判员:孙兴盛

书记员:索坛梅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