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环境保护局(下称区环保局)。法定代表人张效林,局长。被执行人临渭区闫村镇闫张二砖厂。负责人张双峰,厂长。申请执行人区环保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渭临环罚字(2012)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区环保局作出的渭临环罚字(2012)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渭临环罚字(2012)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区环保局作出的渭临环罚字(2012)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
审判长:刘晓静审判员:马荣审判员:孙兴盛
书记员:索坛梅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