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洪。被告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南大队。
原告于洪不服被告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南大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表示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自愿作出的,且该行为并未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丽萍
书记员:孙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