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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新化县渔政管理站与张国林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法执字第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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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新化县渔政管理工作站。法定代表人戴晓军,该工作站站长。被执行人张国林,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新行执字第60号行政裁定书,于2003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国林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张国林在2003年5月29日前缴纳新化县渔政管理工作站罚款3000元,承担诉讼费200元,执行立案费50元,逾期还将承担强制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张国林曾于2004年7月7日交纳1000元,尚余2750元未履行。同时被执行人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809.8元[计算至2013年12月25日,(10+210/365)×6.55%×2×2750=3809.8元]。但张国林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拔被执行人张国林在银行的存款6559.8元至新化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杨洁

书记员:孟中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