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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随州市卫生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裁定书5

(2014)鄂随州中行非执字第0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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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杨毓勇,局长。被执行人皇朝网络会所。法定代表人吴威。第三人吴威,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办事处**。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卫生局与被执行人皇朝网络会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鄂随州中行非审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皇朝网络会所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经查明,皇朝网络会所为个人独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吴威。本院认为,因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皇朝网络会所的法定代表人吴威应对皇朝网络会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皇朝网络会所的法定代表人吴威为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玉晓审判员:魏新农代理审判员:熊飞

书记员:万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