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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随州市卫生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裁定书2

(2014)鄂随州中行非执字第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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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杨毓勇,局长。被执行人亮亮网吧。法定代表人张亮。第三人张亮,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办事处**。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卫生局与被执行人亮亮网吧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鄂随州中行非审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亮亮网吧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经查明,亮亮网吧为个人独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张亮。本院认为,因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故亮亮网吧的法定代表人张亮应对亮亮网吧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亮亮网吧的法定代表人张亮为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玉晓审判员:魏新农代理审判员:熊飞

书记员:万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