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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14)

(2013)邯山执字第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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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15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邯郸市邯山区马庄乡西街社区居委会在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797.1平方米);没收邯郸市邯山区马庄乡西街社区居委会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对邯郸市邯山区马庄乡西街社区居委会非法占用的6797.1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20391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撤销(2013)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邯郸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3)15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柏青审判员:苗冬梅人民陪审员:葛扬扬

书记员:刘晓利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