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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与濮阳市正奥制造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2014)台行执字第0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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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传玉。被执行人濮阳市正奥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男,成年。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3)处罚字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3520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3)处罚字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执行费342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纪伟审判员:刘伟审判员:范小丽

书记员:仝兴庆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