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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3

马德芳与上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3)浙绍行终字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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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德芳。委托代理人倪建设,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市公安局。住所地:上虞市百官街道王充路**。法定代表人王富灿,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钢涛,男。委托代理人章惠锋,男。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朱凯统。

马德芳因诉上虞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绍虞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马德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德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对自已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德芳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马德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普庆代理审判员:蒋瑛代理审判员:范卓娅

书记员:缪洪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