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伟峰,男,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李振,男,住柘城县。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王天峰审判员:宋静审判员:路敏
书记员:刘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
行政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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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伟峰,男,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李振,男,住柘城县。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王天峰审判员:宋静审判员:路敏
书记员:刘海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