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清,男。被告南阳市公安局蒲山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高广山人民陪审员::郭清波审判员::吴张弘
书记员::胡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行政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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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清,男。被告南阳市公安局蒲山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高广山人民陪审员::郭清波审判员::吴张弘
书记员::胡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