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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原告王清诉被告南阳市公安局蒲山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宛龙行一初字第0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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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清,男。被告南阳市公安局蒲山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高广山人民陪审员::郭清波审判员::吴张弘

书记员::胡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