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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3

申诉人陈长锋因其诉被上诉人商城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3)信行终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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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长锋,1973年4月10日生,汉族,汉族,住商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城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周从贵,该局政委。委托代理人盛启润,男,该局鲇鱼山乡派出所民警。委托代理人周阔,男,该局法制室民警。原审第三人李方营,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商城县。委托代理人刘心元,男,1973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

上诉人陈长锋因其诉被上诉人商城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2012)商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六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六林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城县人民法院(2012)商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陈六林撤回起诉、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长锋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阮晓强审判员:陈萍审判员:李洪宇

书记员:陈鑫(兼)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