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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魏县人劳局执行安琪专卖店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魏行执字第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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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高信,局长。被执行人魏县安琪专卖店。

地址魏县魏都南大街路东。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魏人社劳监罚字(2012)第8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魏人社劳监罚字(2012)第8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

审判长:李胜涛审判员:李伟审判员:胡鸣潇

书记员:陈合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