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高信,局长。被执行人魏县安琪专卖店。
地址魏县魏都南大街路东。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魏人社劳监罚字(2012)第8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魏人社劳监罚字(2012)第8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
审判长:李胜涛审判员:李伟审判员:胡鸣潇
书记员:陈合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