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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刘树国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裁定书

(2013)靖执字第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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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执行人:刘树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2年10月12日下发的靖宇建罚(2012)第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2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刘树国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刘树国于2012年6月7日前向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缴纳城市垃圾处置费360元,5%滞纳金18元,罚款1000元。但被执行人刘树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树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的人民币存款1428元至靖宇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龙审判员:王强审判员:祁汝秀

书记员:李晓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