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威远县国土资源局。法人代表刘平,局长。被执行人李顺林。被执行人刘炳星。被执行人朱晓军。被执行人张烈荣。被执行人余国斌。被执行人周远明。被执行人夏年国。被执行人彭宁。被执行人周敏。
威远县国土资源局依据本院(2012)威行非执字第88号行政裁定书、威国土资罚(2012)第13号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李顺林等自然资源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停止越界开采行为、交纳违法所得147934元、罚款36000元,本院以(2013)威执字第140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威远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威行非执字第88号行政裁定书、威国土资罚(2012)第13号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周沁
书记员:郭建伟(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