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气象局。住所地:西安巿未央区未央路**。法定代表人罗慧,局长。被执行人西安巿辉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巿周至县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巿气象局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辉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气象局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西)气罚(2012)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査,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2)未行审字第01530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罚款5万元及逾期加处罚款5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135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2月20号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巿气象局于2013年6月7日到庭,告知本院被执行人己向其履行了义务。执行费用1350元被执行人己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人亦申请终结执行(西)气罚(2012)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气象局作出的(西)气罚(2012)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江执行员谢宇执行员李小勇
书记员:丁慧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