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郑州市东风路知名企业区。法定代表人梁新生,局长。被执行人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闫国起,董事长。
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因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一案,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金国土资罚决字(2012)第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罚款81736.6元,逾期不缴纳者,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因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期限缴纳相应款项,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作出(2013)金行非执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5月23日,本院向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6582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向阳
书记员:张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