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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行案裁定书(12)

(2013)魏法执字第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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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王社海,局长。被执行人魏县双井镇杨某某。

地址:魏县双井镇。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魏)质监罚字(2012)第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魏)质监罚字(2012)第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

审判长:李胜涛审判员:李艳芳审判员:胡鸣潇

书记员:陈合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