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王社海,局长。被执行人魏县双井镇杨某某。
地址:魏县双井镇。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魏)质监罚字(2012)第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魏)质监罚字(2012)第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
审判长:李胜涛审判员:李艳芳审判员:胡鸣潇
书记员:陈合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