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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镜湖分局与丁绍琴工商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2

(2013)镜执字第009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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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镜湖分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鲁和平,局长。被执行人丁绍琴,女,1978年4月4日。

本院在执行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镜湖分局申请执行丁绍琴行政处罚一案中,因申请人书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镜湖分局镜工商处字(2012)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尹雁执行员王劲松执行员王伟

书记员:丁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