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迈德思客快餐店。负责人姚某某,业主。
本院在执行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迈德思客快餐店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咸阳市渭城区迈德思客快餐店已向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2013年11月13日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咸渭人社监罚字(2013)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康审判员:段存禄代审判员:张安民
书记员:韩丽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