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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 2013

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申请执行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渭行审字第00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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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

住所地:咸阳市东风路1002库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马芳林,局长。委托代理人杨静,该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蔡玉平,该局环境监察大队中队长。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路。法定代表人杨海生,董事长。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申请执行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5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听证传票,并于2013年5月28日上午进行了听证。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的委托代理人杨静、蔡玉平到庭参加了听证,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评议。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于2012年9月22日向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迎宾大道承建的渭城区厚德苑住宅项目部送达《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该公司未在规定的限期内申报,2012年10月8日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又要求该公司在2012年10月15日前申报,该公司仍未申报。2012年11月22日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向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咸环渭罚告字(2012)09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8000元,限三日内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告知其权利、义务。2013年1月14日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一)项和二款的规定,对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咸环渭罚字(20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8000元,限三日内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于次日送达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于2013年4月11日向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限期内仍未履行。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作出的咸环渭罚字(20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应准予执行。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听证,视为放弃质辩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作出的咸环渭罚字(20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常康审判员:段存禄代审判员:张安民

书记员:韩丽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