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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3

南漳县水利局与陆小平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2014)鄂南漳行非审字第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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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漳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江蛟,南漳县水利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陆小平,男,生于1965年4月1日,汉族,南漳县人。申请执行人南漳县水利局以该局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南水罚字(2013)9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南漳县水利局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南漳县水利局作出的南水罚字(2013)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忠义审判员:李林审判员:刘守明

书记员:郝振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