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襄城分局。法定代表人张继英,该局副局长。被执行人襄阳追梦网吧。法定代表人熊林飞,该网吧投资人。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襄城分局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的襄城工商处字(2013)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襄城分局作出的襄城工商处字(2013)14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襄城分局作出的襄城工商处字(2013)14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襄城分局作出的襄城工商处字(2013)14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何审判员:项才明人民陪审员:李微
书记员:王婷婷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