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开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建祥。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开封县邮政局。法定代表人:李铭将。
申请人开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开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10月18日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为由,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作出了开人设监字2012第01号行政处罚。该决定的内容是:限你单位自接受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20000元罚款缴至开封县行政服务中心收费大厅。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经本院审查认定:申请人开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开人设监字2012第01号行政处罚,于2012年10月18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开封县邮政局。被执行人开封县邮政局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开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开人设监字2012第01号行政处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开封县邮政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开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1月6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开封县邮政局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开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纳罚款20000元。被执行人开封县邮政局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审判长:焦志强审判员:董合义审判员:徐咏梅
书记员:童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