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 2014

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申请执行咸阳真爱娱乐有限公司音乐会所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4)渭城行非审字第0001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

住所地:咸阳市东风路**。法定代表人马芳林,局长。委托代理人柏晨,中队长。委托代理人杨静,宣教科长。被申请人咸阳真爱娱乐有限公司音乐会所。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东路秦锋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王俊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顷新朋,大堂经理。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申请执行咸阳真爱娱乐有限公司音乐会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被申请人咸阳真爱娱乐有限公司音乐会所项目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人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于2013年8月13日对被申请人作出咸环渭罚决(2013)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咸阳真爱娱乐有限公司音乐会所罚款48000元,责令立即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告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被申请人咸阳真爱娱乐有限公司音乐会所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人催告,被申请人拒不交纳罚款,并不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听证过程中,被申请人咸阳真爱娱乐有限公司音乐会所未发表质辩意见。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评议。

经审查,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作出的咸环渭罚决(2013)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当准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咸环渭罚决字(2013)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常康审判员:段存禄审判员:张安民

书记员:戴倩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