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建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娜,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委托代理人福彤,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被申请人咸阳家家乐超市有限公司民生东路店。负责人宋小录,店长。
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咸阳家家乐超市有限公司民生东路店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2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听证传票。并于2012年12月19日上午进行了听证,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娜、福彤到庭参加了听证,咸阳家家乐超市有限公司民生东路店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评议。2012年5月23日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到咸阳家家乐超市有限公司民生东路店进行劳动用工检查,未见到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和相关职工的资格证及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单据,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咸阳家家乐超市有限公司民生东路店发出询问通知书,让其到咸阳市渭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检查,但咸阳家家乐超市有限公司民生东路店未按期接受检查。2012年6月5日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咸阳家家乐超市有限公司民生东路店于2012年6月12日前,将限期改正的结果书面报咸阳市渭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但咸阳家家乐超市有限公司民生东路店在限期内未报整改结果。2012年6月14日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咸阳家家乐超市有限公司民生东路店作出《预先处罚告知书》,拟罚款9000元,并告知其权利、义务。2012年8月6日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咸阳家家乐超市有限公司民生东路店作出咸渭人社监罚字(2012)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9000元,并于同日送达咸阳家家乐超市有限公司民生东路店。咸阳家家乐超市有限公司民生东路店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2012年12月11日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咸渭人社监罚字(2012)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准予执行。咸阳家家乐超市有限公司民生东路店未到庭参加听证,视为放弃质辩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咸渭人社监罚字(2012)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常康审判员:段存禄代审判员:张安民
书记员:武芮冰
引用法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