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咸阳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党某某,该局供水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局水政监察支队科长。被申请人西北二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终结咸阳市水利局作出的咸水罚字(2010)10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沙咸云审判员:段存禄代审判员:张安民
书记员:史雪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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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咸阳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党某某,该局供水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局水政监察支队科长。被申请人西北二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终结咸阳市水利局作出的咸水罚字(2010)10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沙咸云审判员:段存禄代审判员:张安民
书记员:史雪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