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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咸阳市水利局申请执行西北二棉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1)咸渭行执字第0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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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咸阳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党某某,该局供水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局水政监察支队科长。被申请人西北二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终结咸阳市水利局作出的咸水罚字(2010)10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沙咸云审判员:段存禄代审判员:张安民

书记员:史雪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