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局长。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申请执行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2013年8月22日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作出的咸环渭罚字(20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康审判员:段存禄代审判员:张安民
书记员:韩丽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