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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咸阳老王家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咸渭行审字第00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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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娜,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委托代理人福彤,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被申请人咸阳老王家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亚莉,该公司总会计。

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咸阳老王家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9月16日进行了听证,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娜、福彤与咸阳老王家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何亚莉到庭参加了听证。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评议。2013年1月31日,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到咸阳老王家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进行劳动用工检查,并书面通知其于2013年2月4日携带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和相关职工的资格证、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单据到渭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检查。并于当日向其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支付职工王某某的工资,要求于2013年2月7日前,将改正的结果书面报咸阳市渭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但被申请人在限期内未报整改结果。2013年2月26日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拟罚款6750元,并告知其权利、义务。2013年5月9日,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申请人发出咸渭劳社监罚字(2013)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6750元,并于同日送达咸阳老王家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咸阳老王家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未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7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限期接受处罚通知书,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罚。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咸渭劳社监罚字(2013)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数额适当,应当准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咸渭劳社监罚字(2013)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常康审判员:段存禄代审判员:张安民

书记员:韩丽珍

引用法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