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
住所地:咸阳市东风路1002库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马芳林,局长。委托代理人杨静,该局法规宣教科科长。被申请人咸阳宝石钢管钢绳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东风路。法定代表人,赵怡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申请执行咸阳宝石钢管钢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人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作出的咸环渭罚字(2013)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常康审判员:段存禄审判员:张安民
书记员:韩丽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