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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朋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耀执字第00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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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法定代表人:卢翱,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朋国,男,1972年11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孙塬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朋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耀民初字第002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张朋国给付申请执行人车辆租金38000元,违约金7600元,共计45600元,承担该案执行费5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即:被执行人张朋国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车辆租金38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7600元违约金的执行,执行费584由被执行人张朋国交纳。现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民初字第00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彦锋审判员:王建文人民陪审员:刘建

书记员:党军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