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多元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金霞。被执行人:韩舒平。被执行人:韩敏。
本院在执行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潍坊多元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郭金霞、韩舒平、韩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潍(2013)沪贸仲字第29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俊光
书记员:赵秀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