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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潍坊多元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郭金霞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潍城执字第9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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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多元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金霞。被执行人:韩舒平。被执行人:韩敏。

本院在执行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潍坊多元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郭金霞、韩舒平、韩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潍(2013)沪贸仲字第29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俊光

书记员:赵秀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