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熊正明,男,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被执行人申述琼,女,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熊正明、申述琼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杰
书记员:马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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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熊正明,男,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被执行人申述琼,女,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熊正明、申述琼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杰
书记员:马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