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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熊正明、申述琼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涪执字第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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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熊正明,男,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被执行人申述琼,女,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熊正明、申述琼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杰

书记员:马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