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车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
本院受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委托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车某某、曹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车某某、曹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某某租赁有限公司返还租赁物柳工ZL50C型轮式装载机(机号:AL226175),支付拖欠租金59560.73元,以及逾期利息3448.72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7884元、申请执行费9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当事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执行费965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杨执字第001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审判员:王西江审判员:张艳萍
书记员:牛党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