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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丽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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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翱被执行人王丽娜委托代理人张彤,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丽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丽娜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二、王丽娜返还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甘M612**号“通用别克”小轿车一辆。案件受理费3738元,由王丽娜负担。

执行中,申请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放弃案件受理费的执行。现被执行人王丽娜将甘M612**号“通用别克”小轿车一辆已返还给申请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许会审判员:王英杰审判员:王玉泉

书记员:路娜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