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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通中执字第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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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中国保险大厦**。法定代表人FriedrichJüngling,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瀚韬。被执行人南通天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如东县苴镇临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蔡卫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通天时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如东县工业新区渭河路iv> 法定代表人黄红,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天时实业有限公司、南通天时药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分会(2010)中国贸仲沪裁字第5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通天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时实业公司)、南通天时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时药业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益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并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83887.92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德益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时实业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天时实业公司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德益齐公司人民币300000元,申请执行人德益齐公司同时放弃其它执行请求。嗣后,被执行人天时实业公司按期足额履行了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830元。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分会(2010)中国贸仲沪裁字第5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建飞审判员:吴勇军代理审判员:孙国祥

书记员:范加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