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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经玉斌、翟光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镜执字第01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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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门。法定代表人:大卫·沃尔顿,董事长。被执行人经玉斌,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翟光华,男,1975年8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茆宇,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经玉斌、翟光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镜民二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经玉斌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玉龙

书记员:赵仕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