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门。法定代表人:大卫·沃尔顿,董事长。被执行人经玉斌,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翟光华,男,1975年8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茆宇,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经玉斌、翟光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镜民二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经玉斌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玉龙
书记员:赵仕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