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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严素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浙台刑二终字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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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文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素花。2009年4月3日曾因犯妨害公务罪被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6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环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小兵。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审理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严素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台玉刑初字第6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素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严素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斌全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严素花及其辩护人张小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玉环县人民法院(2012)台玉刑初字第60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玉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虎林审判员:陈园审判员:张妙君

代书记员:杨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