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浙江广进轻钢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仙云。诉讼代表人王俊昇。辩护人宋长贵。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上海台广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仙云。诉讼代表人张李平。辩护人陈安义。辩护人杨海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仙云。2011年9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迟夙生。辩护人司坤明。原审被告人潘朝华。2011年9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琳。2011年6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梅丹霞。2011年6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杨林。2011年5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劳宏达。2011年11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2012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应再勇。2012年3月1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徐苍前。2012年4月1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浙江广进轻钢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单位上海台广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黄仙云、潘朝华、张琳、梅丹霞、李扬林、劳宏达、应再勇、徐苍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浙江广进轻钢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黄仙云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一案,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台椒刑初字第826号刑事判决。被告单位浙江广进轻钢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单位上海台广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黄仙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斌全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浙江广进轻钢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俊昇及其辩护人宋长贵,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上海台广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张李平及其辩护人陈安义、杨海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仙云及其辩护人迟夙生、司坤明,原审被告人潘朝华、张琳、梅丹霞、李扬林、应再勇、徐苍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2)台椒刑初字第82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椒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小国审判员:李如省审判员:黎利荣
代书记员:杨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