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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游万全与宁波晓东玩具礼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甬知初字第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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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游万全。委托代理人:周玲。被告:宁波晓东玩具礼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伟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万全与被告宁波晓东玩具礼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万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万全负担。

审判长:王岚审判员:毛明强人民陪审员:史丽

代书记员:沈梁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